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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育费的变更
发表日期: 2014/7/21 16:50:53 阅读次数: 2779
南京离婚律师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 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 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南京离婚律师明确告知,子女的抚育费 可以变更。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双方 的收人情况,子女对生活费、教育费的需求情况,往往会发生变 化,使原协议或判决所确定的抚育费数额在新情况下不尽合理, 不能完全满足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的需要。因此,南京离婚律师为了充分保 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及时调整抚育费的数额。
子女抚育费的变更,应包括增加或减少两种。在下列条件 下,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子女可要求增加抚育费数额: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如给付抚育费的父或母的 收人增加,使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根 据需要提出增加抚育费,给付抚育费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据实际 负担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给付义务。父母要求减少或免除 抚育费给付义务的情况一般有:①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 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 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 费用的;②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抚 育费的;③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育 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育费数额可 以适当地减少或免除,当然,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承担的,则 生父或生母仍应按原来数额给付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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