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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 →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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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和方法
发表日期: 2014/7/14 16:07:32 阅读次数: 2664
南京离婚律师规定父母不履行抚 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 抚养费的权利。父母给付子女抚育费原则上至子女成年为 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 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 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 担必要的抚育费:①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 收人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读的;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 和条件的。
父母给付抚育费的方法,根据南京离婚律师的规 定有两种方法:一是定期给付。给付抚育费的父母一方可以按 月、按季度或按年支付;二是一次性给付。经济条件比较好的, 当事人有给付能力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 生产没有固定收人的农民,其抚育费可按收益季节或年度给付。 对于一方无经济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育 费。对于涉外的或涉华侨的离婚案件,抚养方居住在我国境内而 给付方居住在港澳台的,审判实践中,对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 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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