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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发表日期: 2014/7/8 16:12:43 阅读次数: 2602
南京离婚律师虽然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 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对于抚育费的数额法律却没 有具体规定,而由父母双方协商,只有协商不成时,才由南京离婚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在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时,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 虑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即决定子女抚育费数 额的,有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对抚育费的实 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 平。
根据这三个因素,南京离婚律师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要求:给付 抚育费的一方,有固定的收人,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 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 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收人的50%;无固定收人的,抚育费的数 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特 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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