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至上——良制3
王明律师
司法至上是国际公认的化解纠纷最高准则。经过数百万年洗礼的公序良俗,由法学家加以运用并对纠纷进行最终裁判,消除了政治观点差异,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公序良俗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是人类共同的行为规范,超越了任何政治观点,公序良俗是公平正义的标尺,人人自由是公序良俗的目的。良法是公序良俗的公示化。
实现司法至上,需要下列制度性安排:
一、德高望重的法学家和律师,经独立的法官遴选委员会推选,由参议院选举,任命为大法官。法院由独立地位的终身制大法官组成,实行法院自治。
二、法院对社会纠纷,实行被动审查,不得主动干预。
三、涉及公民权利的案件,任何人都有权选择随机产生的陪审团方式审理,陪审团决定罪与非罪,对与错,法官决定量刑或赔偿。
四、法官只接受独立调查官的调查,法官的报酬和任免只能由参议院决议,三分之二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其它的任何组织无权干涉。
法不足行,任何法律的实施,都需要法官予以适用。故法律至上是不成立的。
民主是多数表决制,只能体现立法时多数人的现实利益,无法兼顾后人利益,有可能会违反公序良俗,故立法至上是不成立的。
政党是阶级或阶层的利益代表,存在着一定的政治偏见。全民的党,在理论和实践上无法实现,故政党至上是不成立的。
宗教是自圆其说的教义,试图通过自我克制和遵循教义,建立人类乐土。但宗教的多样性和教派差异性,故宗教至上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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