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是社会稳定的条件----良制4
王明律师
英国陪审制度是由亨利二世颁布的一系列诏令确立的。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郡法院和百户法院应召集本地熟悉情况的12名自由人到庭发誓,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1176年又规定巡回法庭到达某郡后,应组成检控陪审团,由他们负责起诉本郡区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又称为大陪审团。后又逐渐分离出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只用于刑事案件,确定是否对嫌疑人起诉,小陪审团只适用于民事和刑事案件,主要是对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裁决,大陪审团于1948年被废除。
英国陪审团制度提供了自由人对案件事实进行评价的制度,分享了司法裁判权。从根本上体现主权在民,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避免了司法腐败,为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建立提供了保障。
英国陪审团制度建立,确立了以普通人的认知为对错和犯罪与否衡量标准,普通人只需要依据公序良俗行事,就不构成违约和侵权、犯罪。任何普通人不需要专业的法律培训,就可以独立地经营和生活。避免了成文法的条文繁杂、文字偏差、法律时效、法律公示、法律冲突,释放了人的创造力,为科学发明提供活力。
英国陪审团制度实现了公序良俗的传承,平衡了国王和领主、骑士、自由人的利益,确立了民众对冲突争议的自治,限制了极权和恶法的影响,消除了成文法僵化,彰显了自由、公平、正义。更为英国近千年封建社会的和平存续和避免战乱奠定基础,
英国陪审团制度还为钱贵阶级的兴起和争取与权贵的平等,提供了和平分享机会,实现了社会制度和国家公共管理决策权和平演变,避免了法国式百年动荡暴力革命的社会变革,也从制度上避免希特勒式政权产生。
美国是英国的殖民地,传承了英国普通法系,陪审团制度化解了三权分立制衡机制的成文宪法不足,为美国的联邦法官创建违宪审理制度提供了可能。
当然陪审团制度更多地体现遵循先例和传统,存在着社会变革相对滞后缺点。以英国为例,至今保留爵位制度,将人分等的封建遗风。美国是成文的宪法、商法、社会法和普通法系共存的国家,相对而言,要比英国有更多的制度创新和自由。
中国是实际上的成文法国家,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到政策的社会行为规范包罗万象。执政者试图通过普法,让所有人知悉和遵守,但最高执业水平的司法考试600总分,也只要求360分及格,由此可见,绝大多数的中国人都是法盲,现在中国陷入法律众多和懂法极少的困境。
陪审团是普通法系的司法制度安排,有别于成文法系,如果在中国推进陪审团制度,将改变法律众多和懂法极少的困境。将成文法保留在公法和商法、社会法领域,促使精英学法守法,为将权力关进笼子提供可能。普通人只需要遵循公序良俗就行,就能更大程度上释放民众的创造力,减低交易和生活的成本,实现人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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