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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论文法学论文 → 股灾!论宏观经济决策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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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灾!论宏观经济决策体制改革。
发表日期: 2008/4/18 17:44:19 阅读次数: 3492

股灾!论宏观经济决策体制改革。
    王明yi315315@126.com
    新华网北京2007年5月29日电 (记者 韩洁 张旭东)“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07年5月30日至2007年6月4日,深圳和上海两地股市大幅下跌,从2007年5月29日最高价4335.96点到2007年6月5日最低价3404.15点,近930点跌幅。
    为什么出现如此股灾?
    国务院批准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从交易成本看,只是增加每笔交易成本;从调整幅度看,是原来的三倍;从调整时机看,是大盘快速上升阶段;从调整理由看,国务院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决定;从调整的背景看,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增长,进出口贸易顺差平稳增长,人民币在平稳升值。在正常市场经济条件下,按证券(股票)交易市场与宏观经济发展的相关关系分析,现在证券(股票)交易兴盛与宏观经济平稳发展有关。从长期保证证券发展的目的着想,国务院调高三倍印花税能达到抑制短期股票交易目的,但为什么股市反应如此强烈呢?
    我认为,关键是股票投资者对后期股市预期发生了恐慌,而造成恐慌的原因就是政策出台的突然、不科学和非法律化,认为政府有意打压,股市顶部形成。
    依据《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和第十条“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规定,从国务院行政管理角度看,大量的新股民不断涌入,股指市盈率已经超过发达国家水平,即将达到新兴工业化国家的股市泡沫状态,形成结构泡沫,如不采取措施,极易引发金融危机,后果不堪设想,采取调高三倍印花税一剂猛药,能够抑制股指快速上涨。从宏观角度分析,我也认为调高印花税是解决当前股市快速上涨有效的措施,但我不赞成由国务院批准、立即执行、大幅度调整税率方式进行,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立法法》(实施日期2000年7月1日)、《印花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施行)、《国务院组织法》(198212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实施日期19840918)均没有明确授权国务院有调整印花税税率权限,国务院批准调整印花税税率,除了应急和正当行政管理需要外,我从现有法律规范中未找到法律依据。
    二,2007年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复市场调整印花税传闻时,向现代快报记者表示:“未听说近期将调整印花税”(现代快报记者何鹏),而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调整了印花税,由1‰调整为3‰,调整太突然。
    三,法律、行政法规是社会的行为准则,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等规范作用和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等社会作用,公开的印花税法律条文是市场经济主体制定经济策略和决策经济行为的基准依据,从印花税调整决定来看,每次都是立即执行,该行政行为无法体现法的预测作用,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主体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策稳定的信赖,极易形成恐慌,造成市场经济波动;从每次调整的幅度看,都是惊人的,6‰单向到双向,6‰到3‰,3‰到5‰,5‰到4‰,4‰到2‰,2‰到1‰,1‰到3‰,成1‰倍数调整,七次调整中有五次是倍数调整,该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政策调整适宜微调规律,容易造成市场经济的大起大落,对国民经济造成巨大危害。好在中国的股市主要由散户组成,机构投资者、流通股的股权控制者占据较少份额且交易量受限制,股市大幅下跌,不会立刻对金融市场、项目投资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形成威胁。
    在现有的条件下,我认为有更好的方法解决当前证券市场问题,就是行政决策行为公开化,中国的证券市场是开放的,政府关于证券市场的决策也应开放,国务院将其依法调整印花税决策的过程及时向社会披露,即从谁提出调整印花税、理由是什么?开过几次会,会议上的意见是什么?每次决议是如何认为的,进行依法审议、决定,从而逐步引导证券决策者进行投资决策,就能避免巨幅波动。
    要从根本上解决宏观经济决策引起的股灾问题,我认为应当从宏观经济决策体制改革着手。
    从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出发,国务院是承担公共服务和应急处理的机构,不应享有立法权,依法享有紧急状态权,从提高管理效能角度着想,必须实行个人负责制。而宏观经济决策的对象是宏观经济,从宏观经济平稳发展要求看,经济主体多元化、经济决策多元化、市场开放化即经济自由化是宏观经济平稳发展的必然要求,经济决策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对经济活动进行合理预期,预算,客观要求宏观经济发展稳定、经济政策法规稳定透明、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应实行微调;宏观经济决策实行集体决策制,可以集中多数人的智慧,兼顾多方面因素,就能做到科学和均衡。三十年改革实践证明,在中国统一采取某一经济行为时,结果必然造成一定范围的资源紧张,造成经济的大起大落,是经济发展大忌。将宏观经济决策从国务院分离出来,设立独立的宏观经济决策组织,与国务院平级,实行集体决策制,是合理的选择。
    设立独立的宏观经济决策组织,与行政职能分离,从根本上解决了权钱交易问题,保证行政机关的廉洁,有利于清除腐败,也有利于宏观经济决策组织专业化、成为独立的主体。
    随着经济全球化,全球范围的经济动荡,客观上需要宏观经济必须作出及时的反应,独立的宏观经济决策组织就有可能作出及时措施,政府不直接进行宏观调控,有利于减少了经济波动对政权的影响。政府掌管经济必然造成政企不分,经济为政治服务,造成效益低下。
    政府更多含有政治因素,宏观经济决策组织更多含有经济因素,政府与宏观经济决策组织适当分离,改变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减少了政府的道德风险。
    政府适合选举制,宏观经济决策组织适合推选专家制;政府决策人适合定期五年更换制,宏观经济决策组织人适合长期稳定制;政府适合于具有公益意识的人士担当,宏观经济决策组织适合于经济意识的人士担当。
    政府不直接掌管经济,是政府公益性决定的,宏观经济决策组织接受人大监督,服从政府的行政管理,独立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决策。
    宏观经济决策会议由决策人主持轮流担当,决策人任期15年,每五年更换1/3,可连选连任。由立法机构定期分次推荐更换决策人,由行政负责人任命。其财产、人员、物资、预算、财务、决算独立。宏观经济决策组织根据经济需要向立法机关提出议案,认为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和议案有违反宪法和正当宏观经济管理权利,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行政机关超越行政管理职权,可以向法院起诉;认为检察院超越监察职权,可以向法院起诉。
    宏观经济决策组织包括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公益性基金,各自独立,独立承担国有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宏观调控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欧州央行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在实践上,证明了将宏观经济决策职能从政府中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组织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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