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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论文法学论文 →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调整印花税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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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调整印花税的合法性?
发表日期: 2008/4/18 17:43:14 阅读次数: 3995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调整印花税的合法性?
     王明yi315315@126.com
     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实施日期19840918)“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施行)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第一款“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第二项“产权转移书据;”、第三条第一款“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第二款“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鉴于《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税目:11.产权转移书据,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义务人:立据人 ,
     鉴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实施日期19900701)第二条“股权转让书据按书据转让时市场价格的金额,依千分之六的税率纳税,属买卖的股票由转让人贴花,转让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属继承、赠与、分割的股票由股票持有人贴花。办理股权转让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并由其代售印花税票,代征代缴税款。”同年11月,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内地双边征收印花税的历史开始。
     鉴于1991年10月,深圳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3‰,上海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 
     鉴于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颁布《 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 》(实施日期 19920101)第九条“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三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鉴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实施日期19961216)“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有了很大发展,证券交易规模不断扩大,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为进一步规范证券交易市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国务院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由现行的中央与地方各50%,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继续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鉴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实施日期19970510)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适当调节市场参与者的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5月10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融,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5‰的税率交纳印花税。”,
     鉴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5号第一条“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6月12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和第二条“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该项税收的分享比例不变,仍为中央88%,地方12%。”
     鉴于1999年6月,B股交易印花税降低为3‰,
     鉴于《立法法》(二OOO年七月一日施行)第八条第一款“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第八项“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十条第一款“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第二款“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第三款“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鉴于2001年11月,财政部决定将A、B股交易印花税率统一降至2‰ ,
     鉴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1号(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l‰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鉴于新华网北京2007年5月29日电 (记者 韩洁 张旭东)“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因此现在,我认为:
     《印花税暂行条例》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即是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深圳市人民政府、上海、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发文超过该标准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6‰、3‰)没有法律授权。证券(股票)是产权的证明。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实施日期19970510)和《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5号三项规定,反映国务院对已经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进行调整,从法理分析,一定程度上说明国务院对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认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1号和2007年5月29日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均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2000年7月1日《立法法》颁布生效后,对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有法律约束力。国务院应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的标准对证券(股票)交易征收,如果国务院认为征收标准偏低,需要修订,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并没有授权国务院或其它行政机关有调整印花税率的权限,国务院或其它行政机关没有调整印花税率的权限。
     《印花税暂行条例》是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立法,法律地位相当于人大法律,效力高于国务院依自身职权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法律、行政法规是社会的行为准则,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等规范作用和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等社会作用,公开的印花税法律条文是市场经济主体制定经济策略和决策经济行为的基准依据,从印花税调整决定来看,每次都是立即执行,该行政行为无法体现法的预测作用,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主体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策稳定的信赖,极易形成恐慌,造成市场经济波动;从每次调整的幅度看,都是惊人的,6‰单向到双向,6‰到3‰,3‰到5‰,5‰到4‰,4‰到2‰,2‰到1‰,1‰到3‰,成1‰倍数调整,七次调整中有五次是倍数调整,该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政策调整适宜微调规律,容易造成市场经济的大起大落,对国民经济造成巨大危害。
     2007年5月30日至2007年6月1日,深圳和上海两地股市大幅下跌,是必然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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