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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论文法学论文 → 论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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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价值
发表日期: 2008/4/18 17:37:51 阅读次数: 3272

论法的价值
    王明yi315315@126.com

    法的价值,有不同的含义,有的认为是法促进价值,有的认为是法的本身价值,有的认为是法的评价准则,我认为三者之间并不矛盾,只是在不同状态下的不同作用,法的价值实质是法追求目的。
    因法的价值含义理解差异,一般认为法的价值包含自由、公平、正义、利益、秩序、民主等等,对比概念,从中可以发现自由、公平、正义作为一组概念,能够直接反映法的追求目的,是第一表征量,利益、秩序、民主是第二表征量,自由、公平、正义的实现,必然调整利益,秩序井然,实现民主政治。
    自由、公平、正义三者之间的比较,我认为自由是第一要素,是个体追求的目的,是公平、正义实现的最终目的,人人享受充分自由,是人类的共同梦想,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的自由王国,还是西方社会倡导自由、民主,都认为享有自由是人的固有权利和梦想。公平是相对主体(国家、法人、其它组织、个体)之间追求的目的,目的是保证相对主体都实现最大自由。正义是群体追求的目的,是保证绝大多数主体都享有自由,同时兼顾少数人的特别要求。自由、公平、正义分别强调了个体、相对主体、群体的各自侧重点,并且相互支持,用自由、公平、正义一组概念表述法的价值比较完整。公正是公平正义。
    我对法的价值的理解,源于我对法理的认识和多年生活、诉讼经历,逐步总结而来,并且与下述文献所体现精神相吻合。
    依据《世界人权宣言》全部条款所确定的人的自由和权利,特别是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进一步确认自由与公正、正义关系。1948年联大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被认为是“所有人民、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
    依据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全部条款,特别是序言第四段所述“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确立自由的地位。     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部条款都确认了自由的地位。
    依据《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和《发展权利宣言》全部条款都确认了自由和公平、正义的地位。
    依据1945年6月26日签署生效的《联合国宪章》序言:“我联合国人民  同兹决心  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它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主,并为达此目的,……”确认了大自由是人类的终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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