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税征收不公平也不适时
王明律师13814536008
我认为,税收的目标是:首要目标——低税负,促进生产力发展,税负反映了一个国家组织的运行成本,反映公民和组织的负担程度;第二目标——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纳税多少与政府提供的服务相适应;第三目标——节约资源、减低污染和风险、提高企业效益、提高经营规模,促进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第四目标——科学合理、交征便利、征收成本低。政府的职能是公共服务和应急处理,承担经济人外部“不经济”的公共服务和各种事故战争的应急处理。
国家发改委提出“费改税”方案,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撤销政府还贷二级以下公路收费站点等重要事项,转为征收燃油税。根据上述四项目标分析,可知,1,征收燃油税没有减低实际税负;2,没有更好体现公平,使不上路行使的农业等行业燃油消耗也要交养路费等费用;3,在一定程度上减低了燃油的消耗,节约了资源,减低污染,促进了技术进步,促进清洁能源发展;4,如果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税,应该说交征便利,征收成本低,但如何分配各级政府燃油税收入?又成为难点,如果在流通销售环节征收,应该说地方政府在费改税后收入并未减少,但交征繁杂,征收成本高。故征收燃油税进行“费改税”,不能更好实现上述目标,无法体现公平。
当前全球性金融危机已经逐步演变为全球经济危机,仅仅是“费改税”,将各种规章收费上升行政法规,不实际降低税负,不可能实现刺激消费的目的,此举,不是明智之举,更是不适时的。
当然,征收燃油税进行“费改税”也有积极意义,减低了购车上路成本,提高使用成本,高油价一定程度上会抑制燃油消耗。对汽车行业无疑是好的消息,汽车能够有更大机会进入家庭,进而促进社会生活改善,促进经济发展。
征收燃油税有弊有利,如何解决难题呢?
实际上,我们将车船使用税改为交通工具使用税和新增环境保护税燃油税目,就可破题。
将车船使用税改为交通工具使用税,纳税人为在境内进行航空器、火车、道路交通工具、船舶交通运输的自然人和组织,按吨位或排气量计税,根据排污量大小确定差别税率,可适当调高总体税率,用于道路铁路机场建设维护、交通工具标识等管理和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理,车船为地税,铁路和航空运输根据注册地确定国税或地税。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机场建设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重点航道建设基金等地方、中央全部收费,撤销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站点等重要事项。
新增环境保护税,燃油作为一个税目,纳税人为在境内燃油生产者和进口销售者,按吨位计税,设为国税。对燃油污染征税,对燃油使用者而言都有义务承担,体现了社会公平,也没有必要设计其它行业因征收燃油税后的补偿方案。
国家在2007年1月1日提高了车船使用税税率,取消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在这次税改中,就不应当调高税率,直接取消相关公路养路费等费用。环境保护税燃油税率应实行低税率,以尾气治理,噪声污染、道路绿化、绿化控制带拆迁及其建设维护等必要补偿为限。
原收费部门人员分流。经培训合格的,充实相应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自愿创业的,按劳动和人事离职补偿规定足额补偿,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退体、退养等人员条件,即时办理手续;无法就业的,按劳动和人事离职补偿规定足额补偿,办理失业手续,发放失业保险金;需要转入社会保障基金的,原工龄视为已经交纳社会保险年限。
国家负责机场和铁路建设、国道、航道的建设维护和交通工具标识及其绿化控制带建设维护等管理,地方政府负责城市和乡村道路航道网络建设维护、道路绿化、尾气治理、噪声污染、交通工具标识等管理和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理,必要时国家给予转移支付和应急帮助。
如果按此方案实施,新增环境保护税燃油税目,名义税负增加有限,取消相应行政规章收费,实际税负大幅度减低,原收费部门人员分流。在当前经济危机条件下,能够刺激汽车、船舶的消费和投资,降低运输成本,降低物价水平,保持和增加各种税收收入,减低各级政府运行成本,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扩大的汽车船舶消费、投资,能够提高地方政府投入基础设施积极性,促进城市更新换代,扩大税基,增加地税收入,提高应急处理事故能力。新增环境保护税燃油税目为国税,增强国家、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建设维护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