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公益事业和国际援助----良制13
王明律师
立国家资助和援助法。对不宜国家直接管理的公益性事业,国家给予资金资助,不宜国家直接管理的公益性事业包括教育、基础科学研究、卫生、体育、文化、自然保护区、庇护、救助等社会公共事业。对国家间需要互助、救助等事项,实施对外援助。联邦检察院派出督导员或监事,履行监督职能。
资助公益事业,有利于保障公益组织的独立性和分散性、专业性。公益组织作为社会公益活动的主体,承担着国家社会福利基金之外的公益活动,有着各自的公益目的。公益组织传承社会文明,提供丰富多彩的公益活动,推动着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助于实现人人自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应仅于基础性的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对少数人群的公益事业,应由社会公益组织承担,实现差别化的公益服务,从机制上,阻止法西斯政府的形成。
对国际援助进行立法,保证国际援助符合公序良俗的国际惯例和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社会互助和救助,提高国际形象,保障中国人在境外的“享有与境外所在地人民同样的国民待遇”,有利于中国人获得国际帮助和旅行便利,防止金钱外交,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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