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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发表日期: 2015/1/6 15:53:26 阅读次数: 7117
南京离婚律师对所谓夫妻共同的债务,规定是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为履 行抚养、赡养义务,或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以及为共同生 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 在时间上,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但婚前为 婚后的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也属共同债务;二是在用 途上,夫妻举债,是为了维持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夫妻为共同生活或 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二)婚前一方借款购置 的房屋,婚后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三)个体工商户、农 村承包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 收人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四)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析产所得的债务;(五)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 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测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 疗疾病和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
对于上述共同债务,应由夫 妻共同偿还,具体方法如下:一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先进行清偿, 清偿完毕后,余下的共同财产再由双方分割;二是虽有夫妻共同 财产,但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如果协议不 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三是夫妻约定婚后 财产分别所有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需要说明的是,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协议 分别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应告知债权人,债权人如同意免除其 连带责任的,此协议才有对外的效力,否则只有对内的效力,离 婚当事人双方对债权人有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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