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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发表日期: 2014/10/8 14:45:21 阅读次数: 7769
南京离婚律师认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关系 到离婚当事人双方切身利益,为了兼顾双方利益,合理分割财 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 原则,体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就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 的所有权,离婚时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 利,对共同的债务,负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不受双方收人的影响,不因男女性别而有所差异。
第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 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夫妻离婚分割夫 妻共同财产时,立法再次体现了这一原则,特别强调分割夫妻共 同财产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父母离婚会对未成年子女今 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使子女能健康地成长,有一个 相对较好的生活环境,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应考虑未成 年子女的利益和需要,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 些财产。上述男女平等原则,并不表示必须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 产,从我国妇女的实际社会状况来说,由于受经济、传统观念的 影响和制约,我国妇女目前的经济收人和独立谋生的能力,与男 子相比有一定的差距。不少妇女为家务劳动付出了主要精力,不 仅没有产生直接的财产收益,还降低了自己参与社会竞争的能 力。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避免妇女因经济生活问题而影响 其行使离婚权利,为使妇女离婚后生活有保障,分割夫妻共同财 产时,应适当照顾女方。
第三,有利于当事人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时,应当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能损害财 产的效用实际价值。对于生活必需品,应当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 活需要,分给需要的一方;对于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 财产,在分割时,各自拥有自己管理使用的财产,价值悬殊的, 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补偿另一方。对于生产资料,可分给 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 予相当于该财产价值一半的补偿;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 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 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 的,人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人伙财产的一方应给予另 一方相当于人伙财产一半的抵偿。
第四,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 共同财产时,不得将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 财产加以分割,对当事人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的财产, 应依法收缴。当事人双方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借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共同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不得借分割夫 妻共同财产,逃避应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损害接受赡养、抚 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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