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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当事人人身权产生的后果
发表日期: 2014/9/9 15:42:35 阅读次数: 9631
南京离婚律师在此介绍下离婚对当事人人身权产生的后果有以下几种。
离婚对于婚姻当事人来说,不仅是婚姻关系在形式上的解 除,而且由婚姻成立而产生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及其权利义务 内容均随之消灭。
1.夫妾身份消灭
夫妻身份可男女双方结婚而产生,因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 而消灭,离婚是夫妻关系消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行为。夫妻身份 消灭,因夫妻身份而形成的配偶称谓也因此而消灭。
2.再婚自由恢复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内都不得与任何第三人结婚,否则为重婚。夫妻离婚,婚姻 关系解除后,当事人双方均成为单身无配偶者,嗣后男婚女嫁, 各听其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或强迫。
3.扶养义务终止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内在期望和 婚姻关系本身固有的要求,是维系婚姻的必要保障。夫妻离婚以 后,夫妻的身份关系不复存大,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的义务同时 解除,任何一方不再享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任何一方也不再 负有扶养对方的义务。
4.配偶继承权丧失
根据南京离婚律的规定,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 偶相互继承权,是以配偶一方死亡,继承发生时,合法婚姻关系 的存在为前提的,夫妻离婚后,其合法的婚姻关系已不复存在, 配偶继承权自然也就因前提的消失而消灭,彼此不再具有法定继 承人资格,无权再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对方遗产。
除了上述夫妻人身关系因离婚而消灭外,根据国外的立法 及婚姻法学理论,因离婚而消除的还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和夫妻同 居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 行民事交待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 他方承担连带责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产生,是以男女双方存在 合法婚姻关系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为前提的,夫妻离婚的,婚姻关 系已经消灭,彼此也不再共同生活,其日常家事代理权自然也就 终止。夫妻同居是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性生活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同居是婚姻自然属性的必然 要求,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的基本条件和表现,男女双方承诺结 婚也就表示愿与对方共同生活。夫妻离婚,也就意味着当事人之 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有夫妻性生活,基于婚姻的同居承诺当然 也就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作废。
另外,夫妻离婚,因婚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是否也随之消 灭,国外有不同的立法例,有的采取消灭主义,即姻亲关系因夫 妻离婚而消灭;有的则采取不消灭主义,即姻亲不因夫妻离婚而 消灭;有的采取任意主义,离婚是否消灭姻亲关系,当事人自由 选择。我国婚姻法没有关于姻亲的法律规定,但有些民事立法却 涉及直系姻亲,如南京离婚律师关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 婿对岳父母的继承权的规定。从亲属关系的基本原理来说,我国 学理上认为,夫妻离婚不同于配偶一方的死亡,离婚应导致姻亲 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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