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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发表日期: 2014/6/20 14:48:50 阅读次数: 2628
南京离婚律师认为:“父母子女 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或母直 接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 的权利和义务。”这规定表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 母离婚面消除,离婚后,不论子女由父方或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 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然存在。这是因为: 第一,父母子女关系与夫妻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夫 妻关系是男女双方自愿缔结的婚姻关系,主体是男女当事人双 方,结婚后形成的是配偶身份而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亲子关系, 主体是父母与子女之间,形成的是父母子女身份。同一婚姻的当 事人在这两种关系中分别扮演了不同的角色,相对于婚姻双方是 夫妻,相对于子女是父母,离婚解除的仅仅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 夫妻身份关系。第二,两种法律关系产生与终止的原因不同。结 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婚姻关系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而成立,也可通 过法律程序人为地解除。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形 成的自然血缘关系,因出生而形成父母子女关系,这是不以人们 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事件,故父母子女关系不能人为地产生,也 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地解除。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为一方死亡 或双方死亡而消灭,而且其父母子女身份仍存。
与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因收养形成的养父母养子女关 系也不因养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 身份关系仍然存在,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依然存在,而不 论养子女由养父或养母哪一方直接抚养,除非养父或养母一方依 法解除或变更收养关系。因父(母)再婚而形成的继父母继子女 关系,同收养关系一样,也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但它不同于收 养关系。当生父(母)与继母(父)解除婚姻关系时,如果子女 未成年并且随生父或生母生活,或继父(继母)表示不愿继续抚 养继子女时,其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可自然消除;如果受继父母长 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在已经成年的情况下,其与继父母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则不因生父(母)与继母(父)的离婚而自然消 除,除非双方或一方提出解除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的 要求,方可以解除。
南京离婚律师认为父母离婚,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依然存在,那么依父 母子女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在不能消灭或终止。对于未 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 的父母一方应承担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对于已经成年 的子女来说,虽然父母已经离婚,但不影响其对父母的赡养、扶 助,由养父母、继父母抚养长大的养子女、继子女,对已经离婚 的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养父、养母及继父(母)的晚年生活 费用,应继续承担,不得推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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