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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社会婚姻道德
发表日期: 2014/6/12 10:19:18 阅读次数: 2557
南京离婚律师遇到很多的婚姻问题:为追求自身的发展,将家务劳动全推给夫妻另一方,或大男 子主义思想严重,认为妻子操持家务是理所当然,丈夫对妻子的 管教、打骂是天经地义;有些人饱暖思淫欲,通奸、包二奶、纳 妾、重婚,甚至妻妾共室,为达到抛弃人老珠黄的妻子的目的, 实施家庭暴力,甚至雇凶杀人;为了达到惩罚对方的目的,极力 低毁与自己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向子女散布父或母的谣言,离间 父母子女之间的感情,或竭力阻挠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 女的探望等等。南京离婚律师认为:“夫 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 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规定既有规 范性,又有导向性,它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弘扬社会主义婚 姻道德十分有利。而现实生活中,婚姻当事人的不良行为,却不 同程度地存在,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道德,也违反 了法律的规定。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建设并维护平等、和睦、文 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 公平正义,南京离婚律师在离婚法律后果的规定上, 充分考虑了婚姻当事人的婚姻义务和法律责任,将道德上升为 法律,一方面对践踏社会主义婚姻道德的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 任,另一方面对弱者进行特殊保护,弘扬道德。离婚损害赔偿制 度的确立,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对子女探望权的确认和实现的 保障,以及对农村离婚夫或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认和保护,无 不体现了对社会主义道德保护和传播,对法律公平正义的维护和 贯彻。通过对离婚法律后果中有关制度、措施的建立、健全和正 确适用,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 明将有较大的发展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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