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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 → 离婚概念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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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概念的界定
发表日期: 2014/5/16 9:35:13 阅读次数: 2735
      南京离婚律师认为自人类个体婚形成以后,婚姻便成为男女双方主体有意 识、有目的的行为,以自己的主观意愿或家庭乃至家族的意愿而缔结,并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婚姻的合法性长期以来一直被 认为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因而在社会生活中无法解决无效婚姻、 事实婚姻和重婚间题,症结在于对婚姻本质属性的误解。事实上 婚姻的本质应为契约,是婚姻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的一种设 权行为。因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 夫妻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结婚产生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但婚姻的主体毕竟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当婚姻主体之间产生不可 调和的矛盾时,离婚就成为必然。离婚是婚姻制度中必不可少的 组成部分。
   南京离婚律师认为离婚又称为离异、婚姻的解除,南京离婚律师的研究大致可以 归纳为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离婚是终止(解除)婚姻关系的行 为。另一种则认为离婚解 除婚姻关系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总之,南京离婚律师认为离婚是终止婚姻关 系,还是终止婚姻关系的行为,它最终的结果是解除已生效的婚 姻,而这种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离婚行为成立,婚 姻关系终止,因此,离婚是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重要民事法律事 实。离婚消解的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因结婚而产生的配偶 权,也因离婚而终止,即男女双方都有再婚的自由,同居和相 互忠实义务消失,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终止,法定继承人资格丧 失.家政管理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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