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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 → 离婚问题研究的特色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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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问题研究的特色在于
发表日期: 2014/5/10 9:03:32 阅读次数: 2175
   第一,到目前为止,南京离婚律师 对婚姻作了很多的界定,但立法 上对婚姻的定义尚在探讨。笔者认为研究离婚问题的前提是搞清 婚姻的概念,婚姻是否为男女双方永久的结合?如果是,如何看 待离婚?婚姻的本质是否为合法性?目前大多数的南京离婚律师认为是一 种道德。孰是孰非,有待深人研究。通过探讨我个人认为:在我 国,婚姻的本质应该是一种身份契约,只不过这种契约要受到严 格的程序和条件的制约。离婚便是对原先存在的契约的一种解除 行为(除权行为)。
   第二,虽然婚姻法已经确认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为夫妻感 情确已破裂,但一些南京离婚律师仍然在探讨新的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从国外立法的体例来看,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婚姻破裂或夫妻关 系破裂,因婚姻破裂或夫妻关系破裂都可用客观标准衡量,而感 情是一种主观的感受,无法判断,在法律上缺乏可操作性。因 此,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不妥,需修订为婚姻破裂或夫妻关 系破裂,作为我国民法典亲属编的价值选择。
   第三,目前南京离婚律师对离婚的原因探讨不够深人。在处理离 婚问题时,如果不把离婚的动机和原因找出来,就不可能在法律 制度上有所作为,从制度层面依法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有些离婚(一方有过错的而导致的离婚)需要追究过错一 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些离婚不存在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因 此,对待离婚,必须区分具体情况,不能轻率行事。
   目前的文献对离婚后果的研究不够深人,尤其是未成年子 女因父母离婚后的财产权利如何保护的间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 关注。家庭社会学研究表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一个具有保障机制的家庭内部支持系统,它产生于家庭内部结构,家庭内部诸要素相互作用,便产生一种自我调控能力支持和维护着家 庭的生存,使其能够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内部冲突从而保持家 庭诸功能的正常发挥。家庭内部支持系统发挥作用主要取决于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结构中最基本最核心的要素,其状况直接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及其功能的发挥。未成年子女生活在具有正常功能的家庭里且受到双亲的关爱和教育,就能产生一种安全 感和幸福感保障其健康成长。相反,如果父母离异,家庭的保障 机制遭到破坏,孩子的身心健康就会受到多方面的伤害。因此,有必要深人研究。
   第四,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深人研究,完善离婚救济制度。使离婚救济措施具有可超作性,弥补因离婚对当事人的伤害。离婚救济措施主要是指对因离婚而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婚姻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救济方式或方法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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