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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地方规范性文件 → 省公安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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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1/1/28 11:52:14 阅读次数: 3444

省公安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全省印章业

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公厅[2008]164号    2008年4月11日

各市公安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维护印章业治安秩序,为印章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并为现实斗争和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服务,现就改进和加强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章刻制业开办许可,严格实行治安安全条件准入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412号)和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立足于服务和促进第三产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公章刻制业开办许可,严格实行治安安全条件准人制度。

    (一)关于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的许可主体和范围。在本省范围内,具有公章制作能力并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经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统一由市公安局负责审批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其他仅承接但不直接制作公章的分支机构、门市部、承接点等,暂不列入公安机关审批发证范围,但需报市公安局备案,并持有加盖所属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印章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备查。经批准设立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名称、地址、经营项目筹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其中,对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等重要项目变更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变更项目重新进行审批。

    (二)关于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的许可条件。省公安厅结合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实际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印章信息系统")建设需要,对现有规定中有关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的许可条件进行了梳理。各地要对照许可条件,从严审核把关,严格实行治安安全条件准人制度。按照有序竞争原则,确需对公章刻制业的发展进行调控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对现已开办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要指导和督促其对照安全条件抓紧整改到位。

    (三)关于受理审批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的有关要求。公安机关受理窗口、行政审批中心公安窗口应当设置公告栏、触摸屏或者查阅本等,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并公布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对申请开办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的,必须按规定予以受理,并按照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公安部(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通知》(苏公厅[2005]552号)等规定,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申请。不同意开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调整公章准刻制度,统一实施刻制公章备案

    在新的规定出台前,对单位需要刻制公章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予以备案登记,并核定公章的式样和规格。

    (一)纳入公安机关备案登记的公章范围。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精神,纳入公安机关备案登记的公章,包括中国共产党,国家行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专用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等。个体工商户的法定名称章等相关印章,可以参照公章管理规定实施备案登记管理。

    (二)公章备案的手续。单位需要刻制公章(含电子公章)的,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中国共产党、国家行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公章的,需持设立组织、机构的批准文本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开具的公函(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需要刻制公章的,需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无主管部门的,需持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因公章损坏等需要重新刻制的,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持损坏的公章或者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原公章的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因公章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持报纸遗失启事、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亲笔签名的委托书或者董事会决议,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可以根据用章单位经办人的委托,持用章单位经办人的书面委托书和备案材料真实有效的带面承诺书,以及前两款规定的材料,到公安机关代为办理公章备案手续。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应当认真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其姓名、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公章备案有关要求。单位刻制公章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当查验登记经办人身份证件,并认真核对备案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在经办人作出材料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后,出具《刻制公章备案证明》。因故不能当场出具备案证明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公章备案的公安机关受理窗口、行政审批中心公安窗口应当公示办理公章备案的程序、手续和期限,本省所有加入印章信息系统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单位需要刻制公章的,由单位在所有加入印章信息系统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中自主选择承刻单位。严禁强制、指定或者暗示用章单位到任何一家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制作公章。

    三、加快印章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系统管理使用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省公安厅关于高端统筹、整合应用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印章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系统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系统服务现实斗争的效能。2008年年底前,力争全面完成系统建设任务,实现全省联网运作。

    (一)统一印章信息系统软件。为了方便管理、节约成本,确保顺利实现联网运行并真正发挥服务现实斗争的作用,根据省公安厅前期评估结果和各地印章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明确要求在全省尚末建设和需要更换系统的地区,安装使用国盾印章系统软件,并由江苏国盾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免费提供系统软件,负责系统安装、调试和维护。已经完成系统建设工作的地方,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对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的人网方式、系统运营模式、公章制作程序和相关信息的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正在建设的地方,要对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系统建设方案,加快系统建设进度;尚末开展建设的地方;要按要求迅速制定建设方案,落实必要的硬件设施,抓紧启动系统建设工作。

    (二)调整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入网方式和系统运营模式。凡合法设立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应当允许并动员其加入印章信息系统,严禁指定公章刻制企业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本地区公章刻制业务。已经加入印章信息系统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相互独立经营,实行市场自由竞争,所制作的公章必须符合公安部《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的规定。网络服务费与公章制作费用剥离,由自愿接受网络服务的用章单位向提供互联网印章信息查询服务的经营单位交纳。未经省公安厅同意,不得擅自提供互联网印章信息查询服务。

    (三)规范公章制作程序。公安机关实施公章备案登记时,应当将相关信息录入印章系统,由系统自动核定印章规格、式样,生成原始印模,制作持章证,并打印备案证明,加盖公安机关专用印章后,连同持章证交付用章单位经办人。承刻公章的经营单位凭持章证和备案证明,通过网络调取公章原始印模,完成制作后,将制作公章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反馈公安机关后台数据库,同时,在备案证明上加盖成品公章式样,按月反馈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存档备查。今后,除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部队系统外,企事业单位、院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机构刻制新公章时,一律通过系统完成大小、式样、规格的核定以及制作、建档等工作,并按要求制作印章编码,其中单位的钢、铜印章暂不使用印章编码。

    (四)严格公章及企业相关信息的管理使用。公章及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相关信息,统一传输到公安机关后台数据库,由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管理和使用。末经省公安厅同意,不得将公章及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的信息提供外单位使用。

    四、强化印章行业服务管理,维护印章行业治安秩序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按照“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坚持保护合法、打击违法、取缔非法,依法加强印章业治安管理,维护印章行业的良好治安秩序。

    (一)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各地公安机关要突出重点,多措并举,广泛宣传加强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公章刻制经营单位,要突出宣传印章业治安管理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宣传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和督促其守法规范经营。对用章单位,要深入宣传加强公章管理对于维护单位自身利益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意义,引导和教育用章单位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对其他单位、组织和社会公众,要广泛宣传印章管理的基本要求,宣传真假印章识别、鉴别的方法和途径,提高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二)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坚持定期检查与突击抽查、公开检查与暗访检查相结合,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刻字业经营单位的检查监督和管理,指导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督促整改存在的治安问题和安全隐患。对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详细记录,并按要求录入印章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鼓励和扶持发展守法经营、规模经营的刻字业经营单位,不断提升印章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形象。要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自我监督、自主管理。

    (三)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从严查处打击各类涉章违法犯罪活动。对末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一律予以取缔。对公章刻制经营单位伪造、变造公章或者多次违规承刻公章的,一律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取消其公章刻制资格。要把打击的重点对准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伪造、变造公章的,坚决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不实信息违规刻制公章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并收回刻制的公章;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要加强与经侦、刑侦等部门的联系协作,及时收集掌握涉章违法犯罪活动信息,顺线追查,深挖打击伪造、变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印章业治安秩序。

    五、严明工作纪律,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明确、细化有关部门特别是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在印章业治安管理、查处打击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的职责任务,落实具体民警的工作责任,严格考核奖惩。对因管理、查处不到位,导致本地区伪造、私刻公章等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民警的责任。要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严禁借审批、管理之机参股经营、参与分红,严禁收受贿赂,严禁收受公章刻制经营单位、软件开发和网络运营单位以各种名义支付的回扣、劳务费,违者将依法依纪从严予以查处。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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