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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地方规范性文件 → 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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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 2010/9/6 9:25:55 阅读次数: 3634
关于印发《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06-05-25 17:01  发表于:《角落》 分类:未分类

 
 

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公交[2006]41

 

各市、县公安局交巡警支、大队,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了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互谅互让的良好社会风气,鼓励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会同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印)

    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印)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互谅互让的良好社会风气,鼓励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3000元以下车物损失,包括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但发动机、车架、底盘、转向、传动等部件未损坏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县(市)城区范围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

第四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五条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简称《记录书》,式样附后)。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投保公司、保险凭证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事故责任、过错行为等内容,并共同签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免费发放《记录书》。保险公司应当在车辆投保时发放《记录书》。

第六条 当事人遇有常见的轻微交通事故形态时,一方无过错的,可以现场依照本办法所列的图解说明(附后)确定事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可以参照《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确定事故责任。

第七条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在现场及时向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报案,凭《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接受调查,并按保险合同规定办理理赔手续。

第八条 对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巡逻警察应当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51日起施行。

附件:

(正面)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

 
 
 
 
 
 

时间

 

地点

 

天气

 

当事人姓名

驾驶证号

机动车牌号

投保公司

保险凭证号

保险有效期

 

 

 

 

 

 

 

 

 

 

 

 

碰撞部位

过错行为

事故责任

当事人签名

 

联系电话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

时间

 

地点

 

天气

 

当事人姓名

驾驶证号

机动车牌号

投保公司

保险凭证号

保险有效期

 

 

 

 

 

 

 

 

 

 

 

 

碰撞部位

过错行为

事故责任

当事人签名

 

联系电话

 

 

 

 

 

 

 

 

 

 

 

注:过错行为一栏参照《记录书》反面所列行为,填写对应的序号;未列的,填写具体的过错行为。

 

 

(反面)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1、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3、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4、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5、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6、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7、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8、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9、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0、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11、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14、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15、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16、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常见轻微交通事故形态

 

甲车追尾撞击前车尾部,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

  甲车不按规定导向标线行驶,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

甲车不按规定导向标志行驶,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

 甲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

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

 

甲车违反灯控信号、闯红灯,

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

 

甲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时,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

 

 右转弯的甲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

 

左转弯的甲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

 

甲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

 

甲车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

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

 

甲车借道通行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

 

甲车右转弯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时,

未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甲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

 

甲车逆向行驶,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

 

甲车违反规定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乙车无过错的,甲车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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