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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规章南京规章 → 南京市2010年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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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2010年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发表日期: 2010/3/19 17:30:53 阅读次数: 3048
南京市2010年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文号:宁房管〔2009〕252号 发文日期:2009-12-31
http://njfcj.gov.cn/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9]303号)精神,对2010年度本市购买自住、改善型普通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购房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操作实施细则如下:

  一、补贴对象认定

  1、购买自住型普通住房:夫妻双方在南京市区范围内无产权住房(含买卖契约已鉴证的商品房),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容积率1.0以上(含)的普通住房。

  2、购买改善型普通住房:夫妻双方在南京市区范围内仅有一套住房,出售原有住房并重新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容积率1.0以上(含)的普通住房,必须在2010年内完成新旧房屋的交易手续。

  3、购买保障性住房:经相关部门批准购买的并在本年度内办理房屋登记或合同鉴证的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房及城镇拆迁产权调换房。

  4、南京市区范围是指11城区,即八个主城区和江宁、浦口、六合三区。

  5、夫妻双方购房申请查询、领取自住型或改善型购房证明时,应持有当事人身份证件和结婚证(或反映婚姻关系的户口本);如单身,应持有当事人身份证件和有效单身证明。

  6、经批准建设的酒店式公寓作为住宅类别不享受以上购房补贴政策。酒店式公寓商品房以规划批准为准,二手房以权证记载为准。

  7、普通住房购房时间的确定:预售商品房以合同鉴证日期为准,现售商品房和存量房以登记受理日期为准。

  8、购房补贴标准:按规定缴纳契税的,以及享受货币化拆迁减免契税优惠政策的,参照市契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所载契税实缴金额计算购房补贴。未缴纳契税的不享受购房补贴。 

  9、房产份额转让的不享受补贴。

  二、工作职责

  1、市财政局负责资金落实和管理工作,市房产局负责在核发房屋权属证明环节及向购房人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市房产局所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场处)具体负责购房补贴核定发放工作。

  2、市财政局继续使用原在市场处设立的“南京市购房补贴资金财政专户”;市场处按季度于每季度后10日内编制购房补贴发放预算,经市房产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领补贴资金。

  市财政局核批后,向“南京市购房补贴资金财政专户”预拨付资金。

  市场处按月汇总发放情况,经市房产局审核盖章后报市财政局。

  市场处建立购房补贴发放管理数据库,加强相关信息数据管理,并分别按照享受市购房补贴资金汇总数以及江南八区和原浦口、大厂区具体补贴数要求,于次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供住房补贴发放相关信息。

  三、工作流程

  1、自住型补贴流程。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在领取产权证前,到房屋所在市级或者新三区的房产登记机构,开具自住型购房证明(该证明两日内有效)。购房人在领证时,凭自住型购房证明、申请承诺书、契税完税凭证,领取购房补贴通知单,凭通知单领取购房补贴。

  2、改善型补贴流程。在本年度先购买改善型住房、然后出售原住房的,在售出的住房权证发放后,到新购住房所在地的房产登记机构(市级或者新三区),申请查询并领取改善型购房证明(该证明两日内有效)。凭改善型购房证明、申请承诺书、契税完税凭证,到发证窗口领取购房补贴通知单,凭通知单领取购房补贴。

  四、其他事项

  1、购房补贴发放截止日期:2012年12月31日。

  2、购房补贴发放截止后,撤销“南京市购房补贴资金财政专户”,结余资金收缴财政。

  3、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江南八区及原浦口区、大厂区;江宁、浦口、六合三区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关于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9〕303号)文件精神落实补贴资金,做好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工作;三区房产局负责向购房人核实发放工作。

  4、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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