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
你院8月19日华法民五字第4536号函对山西省人民法院所提:“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的问题”底请示。经与中央政法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患精神病者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能治好的,若夫妻一方患有不能治好的精神病,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患者又经医生或当地群众证明确为不治之症时,法院应准其离婚,另一种是可以治好的精神病,若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时,法院应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可根据其实际婚姻情况,即行判决,但在处理上,必须注意下列各点:
一、分析患病者得病原因,医生诊断结果,目前病状,结合群众意见,慎重处理。
二、此种案件,在判决确定前与判决离婚后,均必须对患病者的监护与生活作负责的处理。患病者如系退役革命军人,应请示当地党政机关审慎处理。
(下略)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关于山西省人民法院一方患神经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问题的请示(法民五字第493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据山西省人民法院请示,男女之一方患神经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本院认为此类问题如采取离婚的办法来解决,对社会和个人均有弊病,只有对患者进行积极地治疗,才是正确的途径。为了防止患者打人伤人,必要时亦可采用暂时隔离的办法。但事实上,大多数患者家庭自己延医治疗或设法隔离受经济能力及人力限制很感困难,可否建议中央有关部门建立精神病院加以收容治疗。至于久治不愈的是否应准许离婚,本院尚无肯定意见。因此类案件各省都有,已逐渐形成为一般性的问题,究应如何处理,应请钧院做统一的研究,指示处理办法。以便转知各级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