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本年2月18日向本院请示的两个问题,因系越级请示,我们不宜直接处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连同原请示抄件一并转送你院,请研究答复承德县人民法院。
一、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后,双方均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登记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时,如果双方均仍未达婚龄,不能认为双方有法律上的婚烟关系。
二、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后,一方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登记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时,可参照本院1956年11月14日研字第11633号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第(三)项分别处理,但对于提出离婚时双方均已达婚龄的男女,在承认其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时,应对其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登记结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另外,人民法院对于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后又提出离婚的案件,应在判决后,检附判决书抄件,通知原登记机关。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11月14日研字第11633号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第二项原文
(二)关于所问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后,未达婚龄,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当一方提出离婚时,双方都已达婚龄,其婚姻关系应予承认,并作为离婚案件处理。
2.当一方提出离婚时,双方都未达婚龄或者一方未达婚龄,一般的应取消双方结婚的关系。唯其中有特殊情况,如怀孕,生了孩子或者生活特别困难等,应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女方及子女利益予以照顾。
附二:承德县人民法院的函
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我院从1956年以来,在处理婚姻案件中所遇到的问题有以下两点不明,故讨论希答复为盼。
一、贯彻婚姻法以后,双方均未达婚龄,而向政府骗取结婚证,现在仍未到婚龄,而一方(女方)提出离婚。这在法律上应否承认是婚姻关系?
二、贯彻婚姻法以后,一方未达婚龄(男女都有),向政府骗取结婚证,现在一方(有女方提,有时也有男方提)提出离婚,在法律上应该怎样认识?是否承认他(她)们的婚姻关系?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