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实施办法
【实施日期】2002/07/01【颁布单位】 宁建字(2002)427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招标投标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中招标标底编制以及投标报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的建筑工程施工任务所必需的企业生产成本。成本包括直接费和间接费。 第五条 招标标底编制和投标报价采用工料单价法或综合单价法。采用工料单价法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额单价或指导价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计算。 采用综合单价法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位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 编制招标标底应当依照国家、省、市发布的各类定额、费用标准及计价相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参照市场各类价格信息进行。 第七条 投标报价应当参照相关定额及取费标准,根据市场价格行情和投标人实际情况自主进行,并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但不得低于成本。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 第九条 招标标底编制和投标报价应当包括不可竞争费用、可竞争费用,但不得包含招标代理费。 第十条 不可竞争费用包括: (一) 实行劳保统筹的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及劳保统筹费用; (二)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三) 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四) 国家、省财政、物价部门设定的,投标人为承担该招标工程施工应缴纳的各种规费; (五) 甲供材料及设备费用; (六)规章以上法规和上行文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一般土建工程,应当按定额直接费的0.6%计取;桩基及其它工程,应当按定额直接费的0.3%计取。 第十二条 可竞争费用中的下列费用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一) 人工工资应包括基本工资、各类津贴、补贴等,其工日单价二十六元; (二) 招标人对工期提前有要求的,赶工措施费为造价(不含税)的2%;(三) 采用包干形式计价的有关材料和构件等场内外二次搬运、建筑垃圾清理外运费用为定额直接费的1%;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20%计取。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工期提前有要求的,投标人对一般建筑工程施工的投标工期提前比例不得超过江苏省现行定额工期的20%;对高层建筑施工的投标工期提前比例不得超过江苏省现行定额工期的25%。 第十四条 投标人的企业临时设施费和管理费等应在投标报价中明确列出。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列出投标报价让利的可行办法和具体措施,并附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办法进行投标报价。 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施工机械、脚手、钢管和模板等周转材料多余等不合理理由进行让利。 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门窗、防水、水电安装等工程以及其他一般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纳入总承包范围,桩基、综合布线、室内外高档装修等专业性强的工程除外。 第十八条 工程类别应当依照江苏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划分的标准确定。 第十九条 投标报价及招标标底编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且经评审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 第二十条 对于招投标中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依法处罚,并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开曝光。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应当执行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以外其他工程的标底编制和投标报价需参照或适用本办法的,由招标人决定,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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