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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论文法学论文 → 行政强制权专属化——良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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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权专属化——良制8
发表日期: 2016/1/4 13:09:54 阅读次数: 2084

行政强制权专属化----良制8

王明律师

行政强制权专属化就是由警察署统一行使行政强制权,其它任何行政机构不得行使,警察也不应该行使公共事业服务的职能,两者之外形成有效的隔离。

警察署作为行政机构的紧急救助和公共安全、违法侦查的专业机构,保护人民财产和人身的安全,在自愿接受处罚条件下有行政处罚权,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权利,听从法官的命令,遵守公序良俗和良法。

警察署必然接受检察官的监督,调查相关事故和事件的真相,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行政强制权专属化,就能实现精减机构、执法统一、责任明确、专业优化、提高效率的目标,避免职权冲突,相互推卸。

行政强制权专属化的运行良好前提,还需要有独立检察官的监督制度保障。检察官对警察署和警察负有监督的义务。如果说出现大范围(三人以上团伙)的警察腐败,监管检察官就可能构成嫌疑渎职罪。

www.yi315315.com  中国和平统一设想》有系统性的解决方案。王明律师1381453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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