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议制是凝结社会智慧和制衡的良方——良制6 王明律师 代议制是各方权利主体委托自己所信任的人,代为参与决策或立法活动的制度。 代议制的形式有西方式议会,中国式人大,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董事会。西方议会有单院制和两院制、三院制。在国家和地方或城市、政党、社会团体、较大经济组织层面上,都有代议制组织形式存在,都作为国家、地方或城市、社会团体、较大经济组织的决策机关,代表人民或君主、政党、社会团体、较大经济组织行使决策权,实现精英治理,提高决策效能。 代议制法理基础是因权利制衡的需要,将代理权分离为“代议”和“打理”两个层面,代议是决策层,打理是执行层----行政。故依法理,国家的行政机关没有立法权,只有紧急状态的正当防卫权和紧急避险权。让行政机关享有立法权,是违背代议制设置的初衷。 决策与执行分离,是能够避免独裁专制的形成,避免单一决策执行主体自说自话。人有趋利避害的本能,有自我防御机制,单一决策执行主体必然刚愎自用,不可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或君主、、政党、社会团体、较大经济组织服务。 代议制代表的产生方式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形式,直接选举就是所选的代表或议员,由所在选区的选举人直接投票产生。间接选举是由所在选区的选举人投票产生代表,再由代表投票产生代表或议员。鉴于代议制来源于民法代理制度,在民法里,除非双方明确约定有转代理权,正常情况下,只有出现紧急情况,受托人才能为了委托人利益,转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代理权。故间接选举是不常见形式。三级以上间接选举,是违背了基本法理的。 在国家层面上,两院制比单院制要完善。 单院制议会决策快,但存在着政令朝令夕改缺点。在现有政党主政情况下,哪个政党占据议案所需要的多数议席,就有可能主导法案的通过,极有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台湾议会恶斗,就是单院制议会的缺陷所至,在野党为阻止议案都采取非常规手段。 两院制议会相对于单院制,有了更多决策人参与决策,并且决策时间得到延长,为法案完善提供了机会。单院制议会容易陷人“旁观者清,当局者迷”的困局。 在政党政治的条件下,两院制的议员产生方式不同,在一定程度削弱强大政党主导立法和决策的影响,但无法改变一党独大的主导作用,为民主暴力提供条件。 如采取我下列设想,将改变政党恶斗现象,让议员成为社会文明的使者。 政党起源于英国议会的政见分歧而形成政治组织,政党的作用是主导所认同的议案通过。议员经民主选举产生,有独立的决策能力,再结成政党派别,实质上是政党决策,不是议员决策,不符合议员是国家决策者的角色,更不能保证其决策的公允性。 在担任公职期间,所有公务员和选举公职不受政党领导,不得担任政党或非政党团体职务,独立决策,保持国家决策主体化。 众议员由政党推选的候选人,再经选区选举人公投产生,组成众议院;参议员由非政党的公益团体推选候选人,再经分选区选举人公投产生,组成参议院。两类不同类型的社会精英推选机制,扩大了社会公益精英参与立法工作,形成对政党政治的有效制约,更能弱化政党恶争。 在众参两院内禁止政党组团;禁止政党、非政党团体在众参两院会议期间对议案发表评论意见;在众参两院会议期间,议员不得以党派、非政党团体名义发表联合性声明。 www.yi315315.com 《中国和平统一设想》有系统性的解决方案。王明律师13814536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