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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论文法学论文 → 驳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陈星羽伤情司法鉴定仍不具备法定条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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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陈星羽伤情司法鉴定仍不具备法定条件观点
发表日期: 2014/3/5 22:38:47 阅读次数: 4737

驳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陈星羽伤情司法鉴定仍不具备法定条件观点

                   王明律师

依据“南报网[微博]2014-03-05 18:12南京口腔医院伞击女护士续:女性打人者被刑拘》报道: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的相关规定,对于短期内难以作出伤情鉴定的伤害案件,有可能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并采取有关侦查措施。34日下午,公安机关专门邀请了省司法、医疗界的专家,对伤者目前的情况进行了会诊。综合前期案件调查、各方面专家会诊意见,不排除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公安机关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立案,并对打人者袁亚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情况,如果这一报道真实的话,南京市公安局违反了《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苏公发〔200479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不得拘留袁亚平。而该文却将其作为刑事拘留条件。是非常可笑、荒唐。    

实际上,依据“同文,南京市卫生局新闻发言人:陈星羽收治入院后,鼓楼医院先后四次组织专家会诊,与会专家经询问患者病情变化、共同查体,结合影像学复查及神经电生理及免疫学检查结果,综合心理学、中医学科干预意见,会诊意见如下:患者目前存在的双下肢瘫痪(双下肢肌力二级),是由于外伤导致脊髓一过性损伤和急性应激反应共同作用所致。辅助检查发现的心包和胸腔少量积液,可基本排除外伤因素导致。经过一周精心治疗、患者积极配合,治疗效果已开始显现。”情况,有理由可以推定:陈星羽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或者脊髓震荡伤。再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2轻伤、..轻伤二级,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5.1.3 轻伤一级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h)脊髓挫裂伤。的规定,已经构成轻伤。

双下肢瘫痪(双下肢肌力二级)程度,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1 重伤5.1 颅脑、脊髓损伤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5.1.2 重伤二级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规定,伤情已经构成重伤。无论什么情况,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条件完全构成。

陈星羽双下肢瘫痪(双下肢肌力二级)程度已经持续9日,已经达到“伤情稳定”条件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1.14.1.24.1.34.2.14.2.24.2.3规定,关于陈星羽伤情鉴定已经达到鉴定条件。

理由如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1 重伤5.1 颅脑、脊髓损伤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5.1.2 重伤二级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规定,该两条规定,都是“运动障碍”条件,而5.1.3 轻伤一级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是“功能障碍”条件。及其5.9.2 重伤二级f)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是“遗留肌瘫”条件,“运动障碍”和“功能障碍”、 “遗留肌瘫”是三个不同的概念。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是指的功能障碍,才需要三个月的规定,而不是指运动障碍。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是错误将三个概念等同化,违反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表述的区别和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

伤情鉴定不等同伤残鉴定,伤情鉴定是确定当时暴力程度,即故意伤害程度,伤残鉴定是经医疗后给伤者带来永久性伤害结果,一、如果将伤情鉴定等同伤残鉴定观点的话,请问还需要伤情鉴定吗?二、随着现代急救医疗技术发展,伤后治疗全愈的成功率越来越高,那就打了,就白打,杀了,就白杀,最多民事赔偿。

 综上所述,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以请众多专家为名,作出的陈星羽伤情司法鉴定仍不具备鉴定条件的观点,是错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
  (苏公发〔200479号)

第十二条 对短期内难以作出伤情鉴定的伤害案件,法医可以作出初步的伤情分析意见。经法医初步分析认为可能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并采取有关侦查措施,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伤情鉴定作出后,不构成轻伤以上结果的,应当撤销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第十二条规定立案侦查的案件,一般不得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
  (一)雇凶伤人、在公共场所恃强凌弱,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
  (二)曾因故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三)在作案地没有固定住所且不具备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1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3830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5.1 颅脑、脊髓损伤

5.1.1 重伤一级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5.1.2 重伤二级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 轻伤一级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9.2 重伤二级

f)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5.9.4 轻伤二级

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

A.1 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2 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3 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A4 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功能损害判定基准和使用说明

B1.4 肌瘫(肌力)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5版)解释:瘫痪,1,由于神经机能发生障碍,身体的一 部分完全或不完全丧失运动的能力。通说风瘫。2,比喻机构涣散,不能正常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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