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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论文法学论文 → 王立军是否构成叛逃罪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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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军是否构成叛逃罪的法律意见书
发表日期: 2012/9/20 10:53:47 阅读次数: 3846
王立军是否构成叛逃罪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人王明律师,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成贤街50号501室。电话13814536008,邮编210018

2012年09月19日 17:40:14新华网www.news.cn报道在法律的天平上--王立军案件庭审及案情始末私自出走一拦中所述“2012年2月2日,王立军的重庆市副市长工作分工被调整,不再兼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职务。2月初,王立军身边另外3名工作人员又被非法审查。王立军感到自身处境危险,遂产生叛逃的想法。2月6日,王立军以洽谈工作为由,借故取消原定公务安排,于当日14时31分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重庆市有关部门证实,期间,重庆市委、市政府没有任何公务活动安排需要副市长到成都开展工作,没有任何公务活动需要副市长到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进行外贸、外事接洽,也没有安排包括王立军在内的副市长到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开展外事活动。起诉书显示,在美领馆内,王立军与美领馆官员就环境保护、教育、科技等事项作了短暂交谈后,即称因查办案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请求美方提供庇护,并书写了政治避难申请。经重庆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劝导,王立军于2月7日23时35分自动离开美领馆,愿意接受调查。”事实(这是公开报道的内容,严格从法律上讲不等同起诉书所述内容,鉴于新华网的信誉和权威,值得本律师信赖,就假定与起诉书一致),据此,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立军涉嫌构成叛逃罪,并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本律师认为: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一条第一项第十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是中国境内,受领事关系公约保护的地方,不是境外。将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视为境外,是错误的。又依据《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构成叛逃罪需要具备三个客观方面:1、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2、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3、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因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在中国境内,不具有境外的客观构成要件,故王立军不构成叛逃境外和在境外叛逃是否危害国家安全,从公开报道上,没有明确的指出,如果就寻求政治避难而言,本律师认为不构危害国家安全,如有其它国家秘密泄露,是可以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也就当然地不构成叛逃罪

综上所述,王立军不构成叛逃罪。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意见人

                                       2012年9月19日

适用法律汇总

《刑法》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订于维也纳)

第一条 定 义

(一)称“领馆”者,谓任何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或领事代理处; 

(十)称“领馆馆舍”者,谓专供领馆使用之建筑物或建筑物之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属之土地,至所有权谁属,则在所不问; 

第四条 领馆之设立

一、领馆须经接受国同意始得在该国境内设立。 

第三十条 房 舍

  一、接受国应便利派遣国依接受国法律规章在其境内置备领馆所需之馆舍,或协助领馆以其他方法获得房舍。

  二、接受国遇必要时,并应协助领馆为其人员获得适当房舍。

第三十一条 领 馆 馆 舍 不 得 侵 犯

  一、领馆馆舍于本条所规定之限度内不得侵犯。

  二、接受国官吏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惟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

  三、除本条第二项另有规定外,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任何扰乱领馆安宁或有损领馆尊严之情事。

  四、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为国防或公用目的而实施之任何方式之征用。如为此等目的确有征用之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免领馆职务之执行受有妨碍,并应向派遣国为迅速、充分及有效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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