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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规范检察规范 → 刑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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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
发表日期: 2012/5/17 22:55:29 阅读次数: 4166

刑法确定罪名或刑法罪名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相对应的罪名,罪名的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的内容来单独或联合发文确定相应法条对应的罪名。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规定及相关补充规定
  一、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法释〔1997〕9号确定《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起施行。
  二、根据单行刑法《决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三)》,法释〔2002〕7号确定《补充规定》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自2002326起施行。
  三、根据《修正案(四)》,法释〔2003〕12号确定《补充规定(二)》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自2003821起施行。
  四、根据《修正案(五)》《修正案(六)》,法释〔2007〕16号确定《补充规定(三)》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自2007116起施行。
  五、根据《修正案(七)》,法释〔2009〕13号确定《补充规定(四)》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自20091016起施行。
  六、根据《修正案(八)》,法释(2011)10确定《补充规定(五)》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及互联网资料整理)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001 
  第103条 第1款 分裂国家罪002 
  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003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004 
  第105条 第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005 
  第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006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007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008 
  第109条 叛逃罪009 
  第110条 间谍罪010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011
  第112条 资敌罪012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第115条 第1款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013
  《修正案》(三)第1、2条 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01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015
  第115条 第2款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016 
  《修正案》(三)第1、2条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017
  过失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018
  第116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019 
  第117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020 
  第118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021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022 
  第119条 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023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024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025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026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027
  第120条之一 《修正案》(三)第4条 资助恐怖活动罪028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029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030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031 
  第124条 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032 
  第2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033 
  第125条 第1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034
  第2款 《修正案》(三)第5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035
  (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036
  第127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037
  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038
  第128条 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039 
  第2款、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040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041
  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042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043
  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044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045
  第133条之一《修正案(八)第22条 危险驾驶罪046
  第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047
  第2款《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048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049
  第135条之一 《修正案》(六) 第3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050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051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052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053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054
  第139条之一 《修正案》(六) 第4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054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056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057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058 
  第143条《修正案》(八)第2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059
  (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060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061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062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0637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064
  第二节 走私罪
  第151条 第1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065 
  走私核材料罪066 
  走私假币罪067 
  第2款 走私文物罪068 
  走私贵重金属罪069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070 
  第3款 《修正案》(七) 第1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071
  (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152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072
  第2款 《修正案》(四) 第2条 走私废物罪073
  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074 
  第155条 第(3)项 (取消走私固定废物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075
  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076 
  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077 
  第161条 《修正案》(六) 第5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078
  (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第162条 妨碍清算罪079
  第162条之一 《修正案》第1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080
  第162条之二 《修正案》(六) 第6条 虚假破产罪081
  第163条 《修正案》(六) 第7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082
  (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第2款 《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赂罪083
  第164条 《修正案》(六) 第8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084
  (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085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086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087
  第168条 《修正案》第2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088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089
  (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090
  第169条之一 《修正案》(六) 第9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091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092 
  第171条 第1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093 
  第2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094
  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095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096 
  第174条 第1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097 
  第2款 《修正案》第3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098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099
  第175条之一 《修正案》(六) 第10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00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01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02
  第177条之一第1款 《修正案》(五) 第1条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03
  第2款 《修正案》(五) 第1条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104
  第178条 第1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105 
  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06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07
  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08
  第4款 《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09 
  第181条 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110
  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111
  第182条 《修正案》(六) 第11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12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骗购外汇罪113
  (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第185条之一 第1款( 《修正案》(六) 第12条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114
  第2款( 《修正案》(六) 第12条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115
  第186条 《修正案》(六) 第13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116
  (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第187条 《修正案》(六) 第14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117
  (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第188条 《修正案》(六) 第15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118
  (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19 
  第190条 逃汇罪120 
  第191条 洗钱罪 121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122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123 
  第194条 第1款 票据诈骗罪124 
  第2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125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126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127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128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129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201条 《修正案》(七)第3条 逃税罪130
  (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202条 抗税罪131 
  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132 
  第204条 第1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133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134 
  第205条之一 《修正案》(八)第33条 虚开发票罪135 
  第206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36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37 
  第208条 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38
  第209条 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139 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140 
  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41 
  第4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142
  第210条之一 《修正案》(八)第35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143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144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45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46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147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148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149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150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151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152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153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154
  第224条之一 《修正案》(七)第4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155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156 
  第227条 第1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157 
  第2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158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159 
  第229条 第1款、第2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160
  (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
  第3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161
  (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 162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163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164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165 
  第234条之一 第1款《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166 
  第235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167 
  第236条 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168
  第237条 第1款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169 
  第3款 猥亵儿童罪170 
  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171 
  第239条 绑架罪172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173 
  第241条 第1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174 
  第242条 第2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175 
  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176 
  第244条《修正案》(八)第38条 强迫劳动罪177 (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第244条之一 《修正案》(四)第4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178
  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179 
  非法侵入住宅罪180 
  第246条 侮辱罪181 
  诽谤罪182 
  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183 暴力取证罪184 
  虐待被监管人罪185 
  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186 
  第250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187 
  第251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188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189 
  第252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190 
  第253条 第1款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191
  第253条之一 《修正案》(七)第7条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192
  第253条之一第2款 《修正案》(七)第7条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193
  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194 
  第255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195 
  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196 
  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197 
  第258条 重婚罪198 
  第259条 第1款 破坏军婚罪199 
  第260条 虐待罪200
  第261条 遗弃罪201 
  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202
  第262条之一 《修正案》(六) 第17条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203
  第262条之二 《修正案》(七) 第8 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204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263条 抢劫罪205 
  第264条 盗窃罪206 
  第266条 诈骗罪207 
  第267条 第1款 抢夺罪208 
  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209 
  第270条 侵占罪210 
  第271条 第1款 职务侵占罪211 
  第272条 第1款 挪用资金罪212 
  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213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214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215 
  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216
  第276条之一 《修正案》(八)第41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17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
  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218 
  第278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19 
  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220 
  第280条 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21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22 
  第2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223 
  第3款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224 
  第281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225 
  第282条 第1款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26 
  第2款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227 
  第283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228 
  第284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229 
  第285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30
  第2款《修正案)第9条第1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31
  第3款 《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232
  第286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33 
  第288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234 
  第290条 第1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35 
  第2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36 
  第291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37
  第291条之一 《修正案》(三)第8条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238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39
  第292条 第1款 聚众斗殴罪240 
  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241 
  第294条 第1款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42 
  第2款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243 
  第4款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44 
  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245 
  第296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246 
  第297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247 
  第298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248 
  第299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249 
  第300条 第1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250 
  第2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250 
  第301条 第1款 聚众淫乱罪251 
  第2款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252 
  第302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253 
  第303条 赌博罪254
  第303条 第2款 《修正案》(六) 第18条第2款 开设赌场罪255
  第304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256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305条 伪证罪257 
  第306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258 
  第307条 第1款 妨害作证罪259 
  第2款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60 
  第308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261 
  第309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262 
  第310条 窝藏、包庇罪263 
  第311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264 
  第312条 《修正案》(六) 第19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65
  (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第313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66 
  第314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257 
  第315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268 
  第316条 第1款 脱逃罪269 
  第2款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270 
  第317条 第1款 组织越狱罪271 
  第2款 暴动越狱罪272 
  聚众持械劫狱罪273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74 
  第319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275 
  第320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276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277
  第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78 
  第322条 偷越国(边)境罪279 
  第323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280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281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324条 第1款 故意损毁文物罪282 
  第2款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283 
  第3款 过失损毁文物罪284 
  第325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285 
  第326条 倒卖文物罪286 
  第327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287 
  第328条 第1款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288 
  第2款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289 
  第329条 第1款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290 
  第2款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291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330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92 
  第331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293 
  第332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294 
  第333条 第1款 非法组织卖血罪295 强迫卖血罪296 
  第334条 第1款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297 
  第2款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298 
  第335条 医疗事故罪299 
  第336条 第1款 非法行医罪300 
  第2款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301 
  第337条 第1款 《修正案》(七)第11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302
  (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338条《修正案》(八)第46条 污染环境罪303 (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第339条 第1款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04 
  第2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05 
  第340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06 
  第341条 第1款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07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308 
  第2款 非法狩猎罪309 
  第342条 《修正案》(二)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10 (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第343条 第1款 非法采矿罪311 
  第2款 破坏性采矿罪312 
  第344条 《修正案》(四)第6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313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314
  (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第345条 第1款 盗伐林木罪315 
  第2款 滥伐林木罪316 
  第3款 《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317
  (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罪名)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18 
  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319 
  第349条 第1款、第2款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320 
  第1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321 
  第350条 第1款 走私制毒物品罪322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323 
  第351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324 
  第352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325 
  第353条 第1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326 
  第2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327 
  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328 
  第355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329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罪
  第358条 第1款 组织卖淫罪330 强迫卖淫罪331 
  第3款 协助组织卖淫罪332 
  第359条 第1款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33 
  第2款 引诱幼女卖淫罪334 
  第360条 第1款 传播性病罪335 
  第2款 嫖宿幼女罪326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363条 第1款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337 
  第2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338 
  第364条 第1款 传播淫秽物品罪339 
  第2款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340 
  第365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341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368条 第1款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342 
  第2款 阻碍军事行动罪343 
  第369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44
  第2款 《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45
  第370条 第1款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46 
  第2款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47 
  第371条 第1款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348 
  第2款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349 
  第372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350 
  第373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351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352 
  第374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353 
  第375条 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354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355 
  第2款 《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356
  (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第3款《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357
  第376条 第1款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358 
  第2款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359 
  第377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360 
  第378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361 
  第379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362 
  第380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363 
  第381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364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382条 贪污罪365 
  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366 
  第385条 受贿罪367 
  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368
  第388条之一 《修正案》(七)第13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69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70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371 
  第389条 行贿罪372 
  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373 
  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374 
  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375 
  第395条 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76 
  第2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377 
  第396条 第1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378 
  第2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379
  第九章 渎职罪
  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380 玩忽职守罪381 
  第398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382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383 
  第399条 第1款 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诉、裁判罪)384
  第2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判罪)385
  第3款 《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386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387
  第399条之一 《修正案》(六) 第20条 枉法仲裁罪388 
  第400条 第1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389 
  第2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390 
  第401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391 
  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392 
  第403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393 
  第404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394 
  第405条 第1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395 
  第2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396 
  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397
  (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第407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398 
  第408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399
  第408条之一 《修正案(八) 第49条 食品监管渎职罪400 
  第409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401 
  第410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402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391 
  第411条 放纵走私罪403 
  第412条 第1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404 
  第2款 商检失职罪405 
  第413条 第1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406 
  第2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407
  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408 
  第415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409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410 
  第416条 第1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1 
  第2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2 
  第417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413 
  第418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414 
  第419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415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421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416 
  第422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417 拒传、假传军令罪418 
  第423条 投降罪419 
  第424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420 
  第425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421 
  第426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422 
  第427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423 
  第428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424 
  第429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425 
  第430条 军人叛逃罪426 
  第431条 第1款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427 
  第2款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28 
  第432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429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430 
  第433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431 
  第434条 战时自伤罪432 
  第435条 逃离部队罪433 
  第436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434 
  第437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435 
  第438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436 
  第439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437 
  第440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438 
  第441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439 
  第442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440 
  第443条 虐待部属罪441 
  第444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442 
  第445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443 
  第446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444 
  第447条 私放俘虏罪445 
  第448条 虐待俘虏罪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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