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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发表日期: 2012/4/21 17:23:49 阅读次数: 28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3-20 14:29 阅读次数:

(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释〔2011〕10号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

│      刑 法 条 文      │         罪  名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刑法修正案  │  危险驾驶罪               │

│(八)》第二十二条)         │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刑法修正案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

│(八)》第二十四条)         │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

│(八)》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

├───────────────────┼──────────────────────┤

│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刑法修正案  │  虚开发票罪               │

│(八)》第三十三条)         │                      │

├───────────────────┼──────────────────────┤

│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刑法修正案  │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

│(八)》第三十五条)         │                      │

├───────────────────┼──────────────────────┤

│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刑法修│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

├───────────────────┼──────────────────────┤

│  第二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   │  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

│(八)》第三十八条)         │                      │

├───────────────────┼──────────────────────┤

│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八)》第四十一条)         │                      │

├───────────────────┼──────────────────────┤

│  第三百三十八条(《刑法修正案   │  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八)》第四十六条)         │                      │

├───────────────────┼──────────────────────┤

│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刑法修正案  │  食品监管渎职罪             │

│(八)》第四十九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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