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学论文】
┝ 法学论文
【重大事件】
┝ 重大事件
【重要法律】
┝ 重要法律
【法院规范】
┝ 法院规范
【检察规范】
┝ 检察规范
【公安规范】
┝ 公安规范
【行政规范】
┝ 行政规范
【监督规范】
┝ 监督规范
【公司法务】
┝ 公司法务
【财金法务】
┝ 财金法务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
【劳动规范】
┝ 劳动规范
【房地产法】
┝ 房地产法
【商事仲裁】
┝ 商事仲裁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国和平统一设想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报批发放工作细则
 南京失业金人均月增100元 调整后最高标准601元
 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论中国的税制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法院规范法院规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表日期: 2012/2/17 19:49:00 阅读次数: 23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0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释〔2011〕21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 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 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 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 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

  (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

  (4)其他有关情形。

    第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07-2008 王明律师网 南京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房产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执业机构: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新民路2号
手机:13814536008 联系人:王明律师
E-mail:yi315315@126.com Q Q号码:843441060
苏ICP备07501948号
你是第位访客,欢迎你的光临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