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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法律重要法律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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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发表日期: 2011/1/28 11:10:55 阅读次数: 2957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91031

  【实施日期】 19991031

  【章名】 全文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
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
,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
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
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
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
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图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
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
右环行(图三),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
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
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
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
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
,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
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
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
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
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
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
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
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
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
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二),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
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
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三),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
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四)。制发办
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
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
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
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
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
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
务院制发。

  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
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
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
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
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
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
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
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
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
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
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
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
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
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
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
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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