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
报批发放工作细则》的通知
公政治[2005]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政治部:
为进一步做好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发放工作,确保将党和国家的温暖及时传送到每一位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家属,激励广大公安民警献身公安事业,根据《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政治部制定了《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报批发放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报批发放工作细则》
2、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领取单(参考式样)
3、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慰问金领取单(参考式样)
公安部政治部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
特别慰问金报批发放工作细则
根据《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特别补助金的报批、发放和结算
(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在民警死亡后及时报批认定死亡性质。对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批准为烈士、且符合发放特别补助金条件的,应在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批准为烈士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和证明材料(原件),逐级报至省级公安机关。
(二)省级公安机关收到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发放特别补助金条件的,在《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审批表》上加盖公安厅、局印章,连同电子文档报公安部政治部。
(三)公安部政治部收到《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审批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发放特别补助金条件的,在《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审批表》上加盖公安部政治部印章,将其中一份连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证书》一并寄回省级公安机关。
(四)已经发放特别补助金的牺牲民警,后被批准为烈士的,按照上述程序重新上报《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审批表》及电子文档。公安部政治部批准增发特别补助金后,另行制发《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证书》。
(五)省级公安机关收到公安部政治部审批同意的《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审批表》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领取单》(参考式样见附件1),连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证书》逐级发至牺牲民警生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时拨付特别补助金款项。所需资金由省级公安机关先行垫支。
(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收到《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证书》、《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领取单》和特别补助金款项后,应及时通知牺牲民警家属办理特别补助金领取手续。发放特别补助金时,同时颁发《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证书》。要告知牺牲民警家属特别补助金的性质及相关政策规定,并严格履行有关手续。对同时存在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三类发放对象的,每类对象发给三分之一特别补助金;同时存在两类发放对象的,每类对象发给二分之一特别补助金;牺牲民警有多个子女的,该类对象发放金额应平均分配。发放对象自愿放弃特别补助金的,应出具书面材料。存有争议的,应在各发放对象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后再予以发放,必要时可采取公证的形式。发放特别补助金时,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发放对象和资金的安全。应要求发放对象在《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领取单》内对所领取的金额予以确认并分别签收,经办人、审核人签字后,作为完成发放工作的依据。发放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补助金可由其监护人代领。《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领取单》由省级公安机关、地市级公安机关和县级公安机关分别留存。
(七)特别补助金发放对象现居住地和牺牲民警生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一般应由牺牲民警生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联系和发放。存在困难的,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协调发放工作。
(八)特别补助金每季度结算一次。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公安部根据省级公安机关上一季度垫支特别补助金款项的情况,通知报送票据;收到票据并审核后,将款项集中拨付省级公安机关。
二、特别慰问金的报批、发放和结算
(九)198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生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在每年8月10日前填报《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慰问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对发放名单较上一年度有变化的,要写出书面说明,连同证明材料(原件),逐级报至省级公安机关。
(十)省级公安机关收到材料后,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发生变化人员逐一核对,确保准确。对符合发放特别慰问金条件的,在《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慰问金审批表》上加盖公安厅、局印章,连同电子文档及说明材料,于8月31日前报公安部政治部。
(十一)公安部政治部收到《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慰问金审批表》后,于9月30日前审批完毕。对符合发放特别慰问金条件的,在《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慰问金审批表》上加盖公安部政治部印章,将其中一份寄回省级公安机关。
(十二)省级公安机关接到公安部政治部审批同意的《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慰问金审批表》及公安部统一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慰问金领取单》(参考式样见附件2),连同特别慰问金款项逐级发至牺牲民警生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十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收到《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慰问金领取单》和特别慰问金款项后,应在每年春节前将特别慰问金按照牺牲民警家属达成的书面分配协议发放到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家属手中。对同时存在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三类发放对象的,每类对象发给三分之一特别慰问金;同时存在两类发放对象的,每类对象发给二分之一特别慰问金;牺牲民警有多个子女的,该类对象发放金额应平均分配。发放对象自愿放弃特别慰问金的,应出具书面材料。发放特别慰问金时,应要求发放对象在《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慰问金领取单》内对所领取的金额予以确认并分别签收,经办人、审核人签字后,作为完成发放工作的依据。发放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慰问金可由其监护人代领。《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慰问金领取单》由省级公安机关、地市级公安机关和县级公安机关分别留存。
(十四)特别慰问金发放对象现居住地和牺牲民警生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一般应由牺牲民警生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联系和发放。存在困难的,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协调发放工作。
(十五)特别慰问金每年结算一次。每年年底前,公安部根据当年批准发放特别慰问金款项的实际情况,通知省级公安机关报送票据;收到票据后,将特别慰问金集中、一次拨付到省级公安机关。因特殊原因特别慰问金春节前不能及时到账的,应由省级公安机关先行垫付,待专款到账后再予以冲销。
三、管理和监督
(十六)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挤占、截留、挪用或随意变更发放名目。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发放程序,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省级公安机关应建立特别补助金发放台账,牺牲民警生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建立特别慰问金发放台账,对牺牲民警家属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更新。为保证发放工作有序进行,各省级公安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本省上一年度的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填报《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发放情况统计表》(一式两份),加盖公安厅、局印章,连同电子文档报公安部政治部。
(十七)公安部政治部负责对全国公安机关的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报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暂行规定》及《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报批发放工作细则》规定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本细则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十九)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细则提出相应的具体要求。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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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领取单(参考式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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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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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通字[2004]49号文件规定,经报公安部批准,发给因公牺牲公安民警 同志家属特别补助金拾万元整。 |
第一联 :省级公安机关留存 |
领取人: |
经办人: |
审核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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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领取单(参考式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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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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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通字[2004]49号文件规定,经报公安部批准,发给因公牺牲公安民警 同志家属特别补助金拾万元整。 |
第二联 :地市级公安机关留存 |
领取人: |
经办人: |
审核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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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领取单(参考式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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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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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通字[2004]49号文件规定,经报公安部批准,发给因公牺牲公安民警 同志家属特别补助金拾万元整。 |
第三联 :县级公安机关留存 |
领取人: |
经办人: |
审核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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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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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慰问金领取单(参考式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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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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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通字[2004]49号文件规定,经报公安部批准,发给因公牺牲公安民警 同志家属20 年度特别慰问金伍仟元整。 |
第一联 :省级公安机关留存 |
领取人: |
经办人: |
审核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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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慰问金领取单(参考式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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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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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通字[2004]49号文件规定,经报公安部批准,发给因公牺牲公安民警 同志家属20 年度特别慰问金伍仟元整。 |
第二联 :地市级公安机关留存 |
领取人: |
经办人: |
审核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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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慰问金领取单(参考式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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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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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通字[2004]49号文件规定,经报公安部批准,发给因公牺牲公安民警 同志家属20 年度特别慰问金伍仟元整。 |
第三联 :县级公安机关留存 |
领取人: |
经办人: |
审核人: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