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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规范检察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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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发表日期: 2008/4/20 16:00:10 阅读次数: 33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资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10626)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10827)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防沙治沙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和刑法修正案(二)(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010829)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刑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199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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